保荐总结报告书
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
关于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(相关资料图)
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
之保荐总结报告书
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
保荐机构编号 Z26774000
一、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
性陈述或重大遗漏,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、准确性、完整性承担法
律责任。
会”)、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。
法》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。
二、保荐机构基本情况
情况 内容
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
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
注册地址
镇 B7 栋 401
主要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广场 E 座 20 楼
法定代表人 江禹
联系人 薛峰
联系电话 021-3896658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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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发行人基本情况
情况 内容
发行人名称 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证券代码 603995
注册资本 382,448,858.00 元
注册地址 浙江兰溪经济开发区创业大道 99 号
主要办公地址 浙江省兰溪市灵洞乡耕头畈 999 号
法定代表人 YU JI QUN
实际控制人 YU JI QUN、曹佩凤夫妇
联系人 程凯
联系电话 0579-88988809
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
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1 年 12 月 13 日
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1 年 12 月 31 日
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
年度报告披露时间
四、保荐工作概述
项目 工作内容
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,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,组织
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;提交推荐文件后,主动配合中国
证监会的审核,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
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,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,按
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
求的相关文件,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。
(1)公司信息披露审阅 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认真审阅
情况 后,再报交易所公告。
持续督导期内,保荐代表人分别于 2022 年 6 月 15 日至 16 日、
(2)现场检查情况
行人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、募投项目建设进展情况、生产经营、
公司治理、内部决策与控制、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情况。
(3)督导公司建立健全 督导发行人持续完善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制度,包括但不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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项目 工作内容
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于财务管理制度、会计核算制度、内部审计制度,以及关联交易、
(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 对外担保、对外投资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。
公司资源的制度、内控
制度、内部审计制度、
关联交易制度等)情况
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
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,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
制度,并与保荐机构、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
三方监管协议》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》。保荐代表人
(4)督导公司建立募集 根据商业银行定期寄送的对账单监督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
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 况,并定期前往发行人现场检查了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和使用情
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 况。
情况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净额为
目”和“补充流动资金项目”。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,公司募
集资金已累计投入 88,161.93 万元,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为
持续督导期内,保荐代表人列席了发行人部分现场召开的股
东大会、董事会、监事会,了解发行人“三会”的召集、召开及
(5)列席公司董事会和 表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,了解发行人重大事项
股东大会情况 的决策情况。对于保荐代表人未能列席的会议,保荐代表人均事
先审阅会议通知、议题,通过电子邮件、电话等方式督导发行人
按规定召开。
持续督导期内,保荐机构于 2022 年 1 月 4 日对发行人使用部
分闲置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发表独立意
见,认为:1、甬金股份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3 亿元临时补充流
动资金计划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
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,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意见。2、甬金股
份承诺本次使用 3 亿元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,补充流
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,不通过直接或间
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、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、可转换公
司债券等的交易,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风险投资。本次以闲置募集
(6)保荐机构发表独立 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。
意见情况 3、本次以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,有助于减少财务费用
支出,提高资金使用效率,符合全体股东利益。公司本次使用部
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中国证监会《上市公司监管指
引第 2 号——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》 《上海证
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》中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
使用的有关规定。综上,本保荐机构对甬金股份本次以部分闲置
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。
保荐机构于 2022 年 1 月 4 日对发行人使用部分闲置可转换公
司债券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行独立意见,认为:公司本次使
用部分暂时闲置可转债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第五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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项目 工作内容
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,独立
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。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可转
债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符合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
理办法》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》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
号——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》 《上海证券交易
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(2013 年修订)》及《上海证券交
易所股票上市规则》等相关法规的规定,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
金使用用途的情形,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。综上,
本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进
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。
保荐机构于 2022 年 1 月 12 日对发行人预计 2022 年度日常性
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,认为: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事
项基于公司正常经营发生,决策程序合法有效,并遵循市场化定
价原则,未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;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已经公司于
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,且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,符合
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。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。
综上,本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审议的预计 2022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
易事项无异议。
保荐机构于 2022 年 1 月 12 日对发行人以可转换公司债券募
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发表独立意见,认为:公司以募集
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自筹资金 24,248.33 万元的事项,已由天健会
计师事务所(特殊普通合伙)出具鉴证报告,公司募集资金的使
用情况不存在与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不一致的情形,不存在变相改
变募集资金投向且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。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
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11 日召开的第五
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,独
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,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,符合《上
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——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
要求》以及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——
规范运作》等相关规定。综上,本保荐机构对公司以可转换公司
债券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。
保荐机构于 2022 年 1 月 12 日对发行人对外投资设立控股子
公司暨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,认为:甬金股份拟与关联方浙江
青展实业有限公司共同对外投资设立境外子公司事项已经公司于
事进行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,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审批程序,
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,本次交易尚需公司股东
大会审议。本次交易符合相关法律、法规、规范性文件和《公司
章程》等的规定,符合公司全球化市场战略,有利于进一步扩大
公司产能,提升公司国际市场占有率。本次交易不存在利用关联
方关系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。综上,本保荐机构
对甬金股份对外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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项目 工作内容
保荐机构于 2022 年 1 月 12 日对发行人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及
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等额置换
发表独立意见,认为: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、信用证支付募投
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,
相关议案已经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11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
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,独立董事发表了
明确同意意见。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、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资
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,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,也
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。综
上,本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
资金并以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。
保荐机构于 2022 年 3 月 1 日对发行人对控股子公司增资暨关
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,认为:本次关联交易系交易双方以持有的
越南甬金股权比例向其共同增资,已经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1 日召
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,独立董事进行事前认可并
发表了独立意见,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审批程序,不存在损害公司
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。本次交易符合相关法律、法规、规范性
文件和《公司章程》等的规定,不存在利用关联方关系损害上市
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。综上,本保荐机构对甬金股份对控
股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。
保荐机构于 2022 年 3 月 7 日对发行人募投项目建设延期发表
独立意见,认为:公司本次拟将募投项目建设延期事项是根据项
目安排做出的审慎决定,仅涉及项目进度的变化,不涉及项目实
施主体、实施方式、募集资金投资用途的变化,不会对募投项目
实施产生不利影响,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
股东利益的情形。公司募投项目延期事项经公司董事会、监事会
审议通过,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,已履行了必要
的决策程序,符合相关法律、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募集资金
使用决策程序的规定。综上,本保荐机构对甬金股份本次募投项
目建设延期事项无异议。
保荐机构于 2022 年 4 月 11 日对发行人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
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发表独立意见,认为:1、甬金股份本次使用
闲置募集资金 1 亿元临时补充流动资金计划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
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,独立董
事已发表明确同意意见。2、甬金股份承诺本次使用 1 亿元闲置募
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,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
的生产经营使用,不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、申购或
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、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,不进行证券
投资等风险投资。本次以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
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。3、本次以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
充流动资金,有助于减少财务费用支出,提高资金使用效率,符
合全体股东利益。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
符合中国证监会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——上市公司募集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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项目 工作内容
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》 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
引第 1 号—规范运作》中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。
综上,本保荐机构对甬金股份本次以部分闲置首发募集资金临时
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。
保荐机构于 2022 年 4 月 13 日对发行人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
放和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,认为:经核查,甬金股份严格执行
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,有效执行三方监管协议、四方监管协议,
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、委托理财等情形;
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,甬金股份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
露情况一致,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。保
荐机构对甬金股份在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。
保荐机构于 2022 年 5 月 26 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募投项
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用于新建项目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发表
独立意见,认为:甬金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结项并将结余
募集资金用于新建项目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
审议通过,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,该事项尚需提交
公司股东大会审议。公司本次将首发募投项目结余募集资金用于
甘肃甬金“年加工 22 万吨精密不锈钢板带项目(一期)”建设和
永久补充流动资金,符合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》 《上市
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——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
求》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——规范运
作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
害股东利益的情形,同时公司已承诺将按照有关规定,尽快开立
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。华泰联合证券同意
甬金股份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用于
新建项目以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,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
司股东大会审议。
保荐机构于 2022 年 7 月 14 日对发行人对控股子公司增资暨
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,认为:本次关联交易系交易双方以持有
的靖江青拓股权比例向其共同增资,已经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13
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,独立董事进行事前
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,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审批程序,不存在损
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。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
议。本次交易符合相关法律、法规、规范性文件和《公司章程》
等的规定,不存在利用关联方关系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
的行为。综上,本保荐机构对甬金股份对控股子公司增资暨关联
交易事项无异议。
保荐机构于 2022 年 7 月 14 日对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收购股权
暨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,认为:通过本次交易,公司将完成对
靖江青拓的控股,并在此基础上进行项目投资建设,有利于公司
更好的利用上游不锈钢热轧资源扩大冷轧不锈钢产能,巩固公司
的不锈钢冷轧市场地位。本次交易属于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的
权限范围,该事项已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通过,无需提交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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项目 工作内容
司董事会审议。本次交易符合相关法律、法规、规范性文件和《公
司章程》等的规定,不存在利用关联方关系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
股东利益的行为。综上,本保荐机构对甬金股份全资子公司收购
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。
保荐机构于 2022 年 9 月 22 日对发行人对控股子公司增资暨
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,认为:本次关联交易系交易双方以持有
的越南甬金股权比例向其共同增资,已经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22
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,独立董事进行事前
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,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审批程序,不存在损
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。本次交易符合相关法律、法规、
规范性文件和《公司章程》等的规定,不存在利用关联方关系损
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。综上,本保荐机构对甬金股
份对控股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。
保荐机构于 2022 年 12 月 21 日对发行人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
项目建设延期发表独立意见,认为:公司本次拟将募集资金投资
项目进行延期事项是根据项目安排做出的审慎决定,仅涉及项目
进度的变化,不涉及项目实施主体、实施方式、募集资金投资用
途的变化,不会对募投项目实施产生不利影响,不存在改变或变
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。公司募投项目延期
事项经公司董事会、监事会审议通过,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
的独立意见,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,符合相关法律、法规和
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募集资金使用决策程序的规定。综上,本保荐
机构同意甬金股份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。
保荐机构于 2022 年 12 月 21 日对发行人使用部分闲置可转换
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发表独立意见,认为:1、甬
金股份本次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.2 亿元闲置可转债募集资金临时
补充流动资金计划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及第五届
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,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意见。2、
甬金股份承诺本次使用不超过 1.2 亿元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
动资金,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,
不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、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
品种、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,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风险投资。
本次以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
目的正常进行。3、本次以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,有助
于减少财务费用支出,提高资金使用效率,符合全体股东利益。
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中国证监会
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——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
监管要求》、上海证券交易所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——
规范运作》中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。综上,本
保荐机构对甬金股份本次以部分闲置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临
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。
持续督导期内,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控股股
(7)跟踪承诺履行情况
东、实际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,发行人及其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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项目 工作内容
相关人员的切实履行承诺。
(8)保荐机构配合交易
所工作情况(包括回答 持续督导期内,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,
问询、安排约见、报送 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。
文件等)
(9)其他 无
五、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
事项 说明
六、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
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、资料和相关信息,并保证所提供文件、资
料及信息真实、准确、完整,不存在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;按照相
关法律法规要求,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,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
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。
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要求,及时、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;重要事项能
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、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,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
关文件资料,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
发表专业意见。
七、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
(1)尽职推荐阶段: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
出具专业意见,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。
(2)持续督导阶段: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
时出具专业意见。
保荐总结报告书
八、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
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,披露内容完整,不存在
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。
九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
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
募集资金,有效执行了三方/四方监管协议,并及时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履行相
关信息披露工作,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。
十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
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,甬金股份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尚未完全转股
完毕,且本次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。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
股及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持续督导责任。
保荐总结报告书
(此页无正文,为《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
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》之签章页)
保荐代表人(签字):
薛峰 朱怡
法定代表人(签字):
江禹
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(公章)
年 月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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